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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肇州县2025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2025/10/10 2.3k 阅读 520 点赞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2025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在全县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总面积6252亩,项目区农膜处置率不低于85%。
  二、重点工作
  (一)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
  因地制宜选择马铃薯、花生、大蒜、烟草、鲜食玉米、水稻、瓜菜等适宜作物,按照适度集中原则,稳妥有序推广符合GB/T35795—2017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确保产品与区域气候资源条件相适应、与作物生长发育需求相匹配。优先选择已在本区域或我省范围内开展过试验示范,适应性好、匹配度高的全生物降解膜产品。
  (二)推进地膜回收
  鼓励将废旧地膜回收与可再生资源、垃圾处理、农资体系等结合,因地制宜探索无害化处置路径。引导地膜使用者及时主动揭膜,推进废旧地膜离田。各乡镇组织村屯、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地膜使用主体,依法依规将捡拾后的残膜送至地膜回收点,并对回收工作建立台账。
  三、补助标准、对象、形式及发放程序
  (一)补助标准:按照省级补助资金额度和对我县任务量要求,使用全生物降解地膜补助标准为59.1元/亩。
  (二)补助对象:选购使用符合规定地膜产品的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
  (三)补助形式:全生物降解地膜补贴形式可采用直接补助、先买后补、间接补助,鼓励采取整区域集中采购等方式,保障地膜质量,降低综合使用成本。待项目验收后,据实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实施主体。
  (四)项目验收:各乡(镇)对项目实施地块面积、用膜标准、种植作物等内容进行核查并验收签字盖章,保证推广效果和补助发放的准确性。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组成专家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验。
  四、项目资金使用
  按照省指标文件及方案要求,省里补助资金36.95万元,我县应完成全生物降解地膜推广任务面积6252亩,各乡镇落实任务面积见附件1。
  如各乡镇超出任务面积数,应及时与县农业农村部门联系沟通,全县统一调度,最终按照申请上报复核时间先后,补助资金使用完为止。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成立专项领导小组,高位推动,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承诺试点资金专款专用,主管负责同志牵头抓总,建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从项目组织运行、资金管理、工作进展等方面加强监督和指导,切实做好试点任务落地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禁非标地膜入市下田,为项目实施夯实工作基础。
  领导组织:
  组  长:姜鸿海 县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
  副组长:王君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立峰 县财政局局长
          颜思璐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翟士龙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人
  成  员:刘志辉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王文德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闵寿鹏 农业农村局科技股股长
          姜占文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环耕站站长
  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农技中心主任刘志辉兼任,具体承担牵头协调、工作部署、资金监管等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农技中心环耕站站长姜占文兼任,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落实、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规范使用。县级严控资金使用进度,在实施周期内采取“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的方式,加快资金支付,同步将资金使用情况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资金规范使用。
  (三)强化项目管理。县级建立完善项目台账,全程监管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会同乡镇、村委会形成《2025年全生物降解地膜使用申报补助统计表(村级)》(附件2),对覆膜地块进行核实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附件3),验收合格的建立乡镇《2025年度全生物降解地膜使用补助统计表》(附件4),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乡镇将相关材料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形成县级《2025年度全生物降解地膜使用补助统计表》(附件5)。
  (四)强化宣传引导和工作总结。结合项目实施,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广播电视和明白纸等媒介,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政策宣传,推介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提高农户科学使用和回收地膜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项目实施周期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26年6月底前。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总结试点项目阶段执行和完成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2026年1月15日前报送项目推进情况,2026年6月15日前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肇州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5年10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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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