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道路货运经营者:
根据《黑龙江省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大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报(第二期)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2026年度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遵循“总额控制、精准管理、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补贴资金申请实行预申报制。提醒广大参与者,先预申报,预申报成功的,再报废更新车辆。避免因资金额度用完而无法获得补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补贴范围
对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档予以补贴。
2026年度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2026年1月1日(含)后转入我省登记注册的车辆,不得参与2026年度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上述第(1)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24)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4)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三、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距离强制报废时间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满1年(含)不足2年1.0
满2年(含)不足4年1.8
满4年(含)以上2.5
重型满1年(含)不足2年1.2
满2年(含)不足4年3.5
满4年(含)以上4.5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
补贴标准
(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
补贴标准
(万元/辆)
中型2.53.5
重型2轴4.07.0
3轴5.58.5
4轴及以上6.59.5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四、预申报
我市预申报工作分期开展。本次预申报周期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时至2026年9月30日9时,申请人务必在此时间内参与预申报。后续开展周期的时间另行公告。
申请人可随时在预申报前完成注册,便于参与预申报。系统将按照申请人预申报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自动排序,并根据当期可用补贴资金额度提示预申报结果。具体预申报流程详见附件。
在申报期限内,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更新电动货车的,无需进行预申报,可直接登录黑龙江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五、正式申报
预申报成功的,应在9月30日9时前,通过黑龙江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正式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在线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注意: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必须与预申报内容完全一致,否则无法提交。
预申报已确认但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申报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七、申报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
申请人须通过线上系统下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打印、签署日期、加盖公章或者签字,再扫描后上传至系统。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等材料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
1.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萨尔图执法大队
办公地点:大庆市交通运输局一楼110室
办公电话:0459-6550706
2.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让胡路执法大队
办公地点: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409办公室
办公电话:0459-5056678
3.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凤执法大队
办公地点:龙兴路9号104办公室
办公电话:办公电话:0459-6666501
4.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
办公地点:高新区孵化器4号楼A座310室
办公电话:0459-8971899
5.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红岗执法大队
办公地点:红岗区北十街1号红岗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办公电话:17390635622
6.大同区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点:大同区同城路53号交通运输局103室
办公电话:0459-6176588
7.杜蒙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点:杜蒙县交通运输局一楼103室
办公电话:0459-3422850
8.林甸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点:林甸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交通运输局大门北第五个门二楼)
办公电话:0459-3328717
9.肇州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点:南环西路76号肇州交通局五楼行政审批股
办公电话:0459-8525009
10.肇源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点:肇源县交通运输局四楼综合管理股
办公电话:0459-8210850
附件:
预申报流程
大庆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