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有关要求,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体育、艺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有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分别负责审批,分类制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2022年9月,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研究制定《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黑科规〔2022〕11号),要求各市(地)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不低于《指引》各项要求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细则》共分六章内容,共计24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二、三、四条,共计4条内容。明确设置依据、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机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对培训机构建立党组织作了相关要求,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第二章“管理职责”,包括第五、六条,共计2条内容。明确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三章“设置标准”,包括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和十三条,共计7条内容。对举办者、组织机构、场所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安全保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审核流程”,包括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共计4条内容。对准入审核所需的材料要件、办理流程、变更和注销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重新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包括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等,共计4条内容。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准入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加强日常监管,纳入全国平台统一管理。
第六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共计3条内容。明确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3/202309/c05_3135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