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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7/08/01 6.8k 阅读 503 点赞

    2017年8月1日,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庆政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为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效果,加深社会各界对《实施意见》的理解和认识,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重点内容解答如下:
    一、关于《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和突破性内容
    《实施意见》抓住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和健全救助保护机制这两个重点环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和系统性的顶层制度设计,既强调了现行有效政策,又有新的措施安排,部门职责任务明确,组织保障措施有力,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较强。
    突破性内容:一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对于厘清家庭和政府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二是依法设计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弥补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政策短板,有助于遏制侵害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三是依次明确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责任,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服务体系。
    二、关于及时发现报告和救助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为及时救助保护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等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实施意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为关键环节设计了环环相扣的救助保护机制。
    强制报告机制明确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要求,详细列明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公安机关为受理主体,并鼓励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报告。
    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应急处置的职责和处置措施。
    评估帮扶机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供针对性帮扶。
    监护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治安处罚或立案侦查,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申请撤销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
    健全上述四个机制,有利于及时保护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三、关于关爱保护力量和资源的合理分布配置
    《实施意见》针对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进行了系统设计和考虑。一是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并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类关爱服务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加强对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督促检查,确保每一个农村留守儿童都得到关爱服务;四是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等为主要环节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能够及时发现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处置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事件。
    通过上述四种措施应该能够妥善解决和避免出现关爱服务扎堆和关爱保护不足并存的现象,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四、关于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一直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应。群团组织可以发挥方法灵活、形式多样、贴近基层、靠近一线等独特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可以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妇联组织可以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可以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组织可以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保护工作。
    五、关于家庭监护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制度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种法律责任。但在当前我国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农民工的频繁流动导致很多留守儿童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甚至有效监护的状态。
    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对子女进行妥善安置,《实施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仅是提供吃穿住行保障孩子生存,还要承担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所以《实施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一级政府,承担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的职责,承担为人民群众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属地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住所及日常学习生活都在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该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保护服务,也能直接、快捷、有效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保护服务,这是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因此《实施意见》突出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加强监护监督指导、进行重点核查、建立信息台账、开展评估帮扶等职责任务。
    《民法通则》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具有指定监护人和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委会要教育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村(居)委会要劝诫和制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实施意见》对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强制报告责任,做好家庭监护随访、监护监督指导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七、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的强化监护监督和评估帮扶职责
    以往很多留守儿童的案件,事发以后经媒体广泛报道社会才知晓,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早期对困境或问题家庭进行干预。《实施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如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解读单位:大庆市民政局

    原文链接:https://daqing.gov.cn/daqing/xxgkyfzwj/201708/c05_7517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