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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大庆市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方案》解读

2017/10/20 1.7w 阅读 306 点赞

    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起草的《大庆市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办规〔2017〕11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关于全省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进程,确保完成我市2017年黄标车淘汰任务,制定了本方案。
   二、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黄标车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同时也是高污染排放车辆(尾气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汽车)的简称,据测算,1辆高污染黄标车相当于近20辆国Ⅳ车污染物的排放量。随着全国治理雾霾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治理雾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之一,《国务院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00万辆。2016年,国务院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黑政发[2016]8号)及《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提出我省全面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特别是我市2017年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是10647辆,居全省之首。
   三、方案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00万辆。李克强总理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这一淘汰目标,要求抓好落实。
  2、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中提出,到2015 年淘汰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 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6、《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从1995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7日修正。)
  7、《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
  8《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黑政发[2016]8号)
  9、《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12号)
  10、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联发的《2014 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环发〔2014〕130号)
  1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1号)及实施意见。
   12、商务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
   1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
   四、黄标车的具体分类
   黄标车具体的分类标准如下。一是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199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199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二是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三是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四是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五是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六是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七是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我市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2017年我市黄标车淘汰任务量为10647辆,淘汰数量为14个地市之首。为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发展,全面提升环保模范城的综合实力,我市按照 “政府统领、部门协作、市场引导、综合施政”的原则,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的黄标车淘汰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以及驻庆中省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由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
   六、黄标车淘汰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黄标车淘汰宣传工作。
   (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涉及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的研究起草;黄标车数据的梳理、分类、汇总;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注销、转移、转入、检验;负责黄标车禁行区域的划定,禁行标识、标牌设置;对黄标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负责黄标车补贴资金范围的确定和测算工作,起草大庆市2017年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政策。
   (五)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达标检验,负责黄标车的尾气检测及标识发放;负责黄标车淘汰等情况相关总结上报工作;负责黄标车认定工作;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配合下,负责黄标车的路检路查。
   (六)市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证》的许可、注销等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的落实及保障。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依法处罚;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十)市机关局负责协调市直各机关、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
   (十一)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企黄标车淘汰推进工作。
   (十二)市信访局负责黄标车淘汰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协调、督办等工作。
   (十三)市审计局负责黄标车淘汰奖补资金的发放监管工作。
   (十四)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各部门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黄标车治理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黄标车“四限”规定,严控登记、检验源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加强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我市新注册车辆执行国IV排放标准。而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跨城市迁移,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符合迁入地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迁入地城市环保部门应查验车辆排放控制装置,核对环保标志的有效性,并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另据商务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第二条“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中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黄标车及老旧车是国家鼓励和要求淘汰的车辆,不得转入我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第三条“公安交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黄标车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五限”规定。因《关于加强在用高排放机动车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7〕171号)第一条“全省范围内,暂停执行“黄标车”不予进行尾气检测的规定”。“本辖区内暂未有可以为柴油黄标车提供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服务机构,2017年底前可在本省其他地市检验。”所以我市暂定“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的“五限”规定。
   (二)严格执法,开展黄标车专项整治行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第三条“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可以实行全区域全时段禁行”。根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印发的《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级政府要确定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含垦区和森工各管理局局址)黄标车禁行区域,发布黄标车禁行通告,完善相关交通标识,组织实施黄标车和未粘贴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的禁行措施。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利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建立黄标车布控信息数据库,对黄标车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在用高排放机动车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7〕171号)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据环保部门发放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识别黄标车,依法对闯禁黄标车予以处罚。将黄标车信息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时对黄标车进行电子抓拍。”
   (三)严格《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年审收回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营运类黄标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年审,并于2017年底前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能收回的依法进行注销”。
   (四)严格机动车尾气监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第三条规定“环保部门要开展机动车尾气常态化遥感监测,对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排气监督抽测,经抽测发现机动车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应及时向车主下达复检通知,经复检、维修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予以强制报废。对通知复检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的,依法予以处罚。环保、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对上路行驶的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依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五)全力推行黄标车治理改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第二条规定“各地政府及环保部门要积极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全面推进柴油黄标车治理改造工作。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联发的《2014 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环发〔2014〕130号)和我省有关要求,对车况良好,行驶里程相对较少、残值率较高的柴油黄标车进行技术治理改造。
   (六)加强报废黄标车管理。公安部《关于集中清理排查强制注销重点车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重点车辆监销制度,对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解体时,民警应现场监督,按规定制作解体照片”;根据《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黄标车非法改装行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二手车、报废车市场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黄标车及配件等行为。商务部门要对报废回收企业加强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唯一性并做好解体工作,防止黄标车及配件重新流入社会。”
   (七)加强淘汰黄标车社会宣传。通过宣传手段,宣传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争取更多黄标车车车主的理解和支持,减少淘汰阻力。
   八、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撰写解读稿、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九、解读时间
   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

    解读单位:大庆市公安局

    原文链接: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xxgkyfzwj/201710/c05_752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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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