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工作规范、顺利、有效实施,2014年5月,大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3月,根据市政府10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按照中央、省、市对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市不断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对节约财政建设资金、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审计任务重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了快速、有效推进项目审计,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效果,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情况,我市积极探索和实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和完善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为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序进行,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费用的支付、责任追究6个部分。对接受审计申请和确定委托方式、招标和分配审计任务、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出具审计结论和解决争议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质量、核定和支付审计费用、对不良执业和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主要工作流程
《办法》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如下图所示:

四、有关疑问解答
问题1:新修订的《办法》对原《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新修订的《办法》对原《办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一是删除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所作的审计结果,作为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结算额、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二是修改了第十九条中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自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至出具审核(审计)报告的时限: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时限由不超过30日改为不超过60日,财务决算审计时限由不超过15日改为不超过20日;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时限由不超过60日改为不超过90日。
问题2:按照《办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具体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还是审计机关委托?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委托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也可以书面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无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直接委托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问题3:如何保证审计项目的委托公平公正?
答:《办法》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需要首先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入围机构,再通过抽签方式分配具体审计任务。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过程中有串通舞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通过明确委托流程及责任追究,保证审计项目的委托公平公正。
问题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社会审计机构没有执法权,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问题5:如何保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质量?
答:《办法》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作好审计记录。还规定审计机关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机关的方案编制实施方案,来组织项目实施。此外,还规定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对经检查存在质量问题的、隐瞒审计查出问题或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社会审计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问题6: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办法》明确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向主管部门通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5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解读单位:大庆市审计局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xxgkyfzwj/201803/c05_752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