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肇州县“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使用补充方案》的通知

2025/11/10 1.1w 阅读 158 点赞

各有关农村客运、巡游出租、城市公交企业及相关单位:
  现将《肇州县“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使用补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肇州县交通运输局             肇州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


“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使用补充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大庆市“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庆交联发〔2024〕3号)文件要求,在我县已发放2021-2024年度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奖补资金情况基础上,就我县“十四五”期间剩余补贴资金分配使用,制定补充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分配原则,规范、高效、安全分配使用省级统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严格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保障我县农村客运和城市客运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资金来源及用途
  本方案规定的我县“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包括:2021年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省统筹资金剩余部分,“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1.2021年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省统筹资金结余部分: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客货邮功能升级改造。
  2.费改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3.农村客运涨价补贴资金:50%部分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50%部分用于保障客运站农村客运公交化客货邮等公益功能建设及稳定运营。结余资金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客货邮)站亭建设、保障建制村通客车、农村重点时段百姓出行等。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1.费改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按照庆交联发〔2024〕3号文件规定,因市场因素导致巡游出租车阶段性保有量下降的,结余资金用于巡游出租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重点用于95128约车服务电话推广应用、更换4G单北斗设备、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等。
  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40%部分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及运营;60%部分用于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基础设施建设,结余资金用于巡游出租车充电配套设施。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部分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及配套设施建设。
  三、农村客运补贴分配
  (一)2021年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省统筹资金结余部分
  省级财政拨付940.92万元,根据肇州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74次)会议精神,其中“十四五”期间每年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134万元,用于农村客货邮70万元。结余资金384.92万元,用于2025年度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奖补、编制颁布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农村客运公交化出行及监测平台建设运营、农村公交化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客货邮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
  (二)“十四五”农村客运涨价补贴资金
  1.公交化改造运营补贴:农村客运涨价补贴资金50%部分,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运营。主要用于支持改造主体企业整合线路、收回经营权,实现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符合标准的,按照每台车6万元给予改造企业一次性定额补贴;报废更新配置符合国家标准客货邮车型的,额外奖励2万元。
  2.客运站公交化客货邮功能运营补贴:农村客运涨价补贴资金50%部分,用于保障客运站农村客运公交化客货邮等公益功能建设及稳定运营。对客运站开展城乡接驳、农村客运安检、实名制、反恐防范等公益性服务,建设农村客运公交化出行及监测平台,开展县乡村农村客货邮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方面给予支持。客运站建成相关功能并开展相关运营服务,根据实际运营成本支出情况,予以一定额度奖补。
  3.“十四五”农村客运涨价补贴结余资金: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客货邮)站亭,按照政府城乡客运一体化规划及建设标准要求,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与奖补结合的方式,建设城乡客运一体化候车亭(包括座椅、宣传栏或灯箱),每个站亭奖补4万-6万元;剩余资金,根据保障建制村通客车、农村重点时段百姓出行等成本支出情况,予以定额标准奖补。
  四、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分配
  (一)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
  1.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补贴。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20%部分,用于报废更新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轴距2650mm以上,续航里程400公里以上)。给予报废更新车辆经营者车辆购置含税价格3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2.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补贴。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20%部分,给予合法运营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运营补贴,补贴标准:6000元/年/台;不足一年的,每月补贴标准:500元/月/台。
  3.巡游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60%部分,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重点建设城乡出租车专用充电站(点)。要求建设直流充电桩,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一桩≥2枪,单枪输出功率≥60千瓦。其中城市出租车专用充电站,要求具备一批次同时保障40台以上出租车充电能力,稳定运行服务8年;农村出租车专用充电点应争取与农村乡村客货邮综合服务站(点)一体化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对城乡出租车专用充电站(点)的投资建设单位,按800元/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资金申请审核
  (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方案规定,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发放工作。资金结余的,可由县交通运输局与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用途,对本方案规定的奖补资金统筹发放使用。
  (二)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申请资金材料,上报县交通运输局。
  (三)县交通运输局完成申报奖补资金(项目)材料审核、汇总后,提出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向县交通局拨付资金,县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企业(个人)拨付。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补贴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相关文件、方案、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二)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当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资金申请基础台账。对未报或未按期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补贴;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申请对象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取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个人,应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资金申请和评审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