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我局起草的《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庆政规〔2017〕4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有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201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非居民不低于1.4元。
二、我市污水处理收费现行标准
1、居民污水处理费: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庆政发[2015]1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执行0.95元/立方米,已调整至国家规定的标准。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大庆市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黑价格字[2009]125号)规定,自2009年4月30日起,我市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执行1.20元/立方米,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尚有0.20元/立方米的价差。
三、制定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2、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
4、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
5、《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二)制定过程
1、该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的意见,两个部门分别进行了审核,对通知的实质内容无不同意见。
2、该通知已经市物价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3、该通知已经市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
四、该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1、该文件主要是调整了我市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现行的1.2元/立方米调整为1.4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涨0.2元,从文件发布之日(即2017年7月24日)起执行。
2、养老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供热企业(向城镇居民供热的用水部分)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主要是因为上述类别的用户都是国家或省里有扶持优惠政策,要求对其公用事业费用(水电气暖等)均执行民用价格。
五、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撰写解读稿、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六、解读时间
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至4:30。
解读单位: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