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6年制定的《大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庆应急委发〔2016〕5号)实施以来,对及时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共卫生造成的风险和危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畜牧业生产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的变化,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政府于2020年对原《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其中要求各级政府应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大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成立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大庆海关、大庆车务段、大庆萨尔图机场、大庆军分区、武警大庆支队、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规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三)规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检。按要求相关实验室确诊。在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临时隔离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规定应急响应启动原则
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五)规定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县级启动相应指挥机构。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规定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按规定经验收合格。
(七)善后处理重点事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政府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原文地址:http://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5/202110/c05_753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