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
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80万辆,并且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停车问题日益突显,停车难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在我市一些商业网点、医院、交通场站和旅游景区周边路段和区域,停车泊位供需矛盾更为突出,路外公共停车场已经无法满足群众停车需求,需要发挥路内停车泊位的补充作用。路内停车泊位是公共资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收费管理模式,能有效提高泊位周转率,从而缓解停车难问题。
2015年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鼓励、指导各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工作。2019年3月6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建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科学确定收费标准,推进停车服务收费工作。2019年11月,黑龙江省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底,各地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停车收费政策和标准。2021年1月28日,我市出台了《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具体街路的收费停车泊位和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履行听证等法定程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发文。因此,为加快推进路内停车泊位收费工作,亟需出台《大庆市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收费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收费时段
收费时段原则上为7时30分至17时30分,经营者可结合路内停车泊位供求关系及周边商业、景区、医院等场所营业时间、交通运行情况灵活调整,全天累计收费时长不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
(二)收费路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供求变化、道路交通流量、周边土地开发利用、道路建设和管理等实际情况,对收费的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所在路段的类别进行划定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分类管理、差别定价”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泊位供求关系、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运行情况等因素,将收费的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所在路段分为“一类路段”和“二类路段”(拟收费路段详见附表)
附表:大庆市拟收费路段收费标准一览表
|
序号 |
街路名称 |
起始 |
终止 |
拟收费 |
路段 类型 |
|
泊位数量 |
|||||
|
1 |
纬七路 |
经四街 |
经六街 |
117 |
一类 路段 |
|
2 |
经四街 |
纬八路 |
纬六路 |
52 |
|
|
3 |
经二街 |
世纪大道 |
纬二路 |
98 |
|
|
4 |
经六街 |
经六街转盘 |
经三街 |
219 |
|
|
5 |
博学大街 |
新阳路 |
新风路 |
143 |
|
|
6 |
会战大街 |
世纪大道 |
站前路 |
216 |
|
|
7 |
冠群街 |
会战大街 |
会战西街 |
87 |
|
|
8 |
富民街 |
纬二路 |
世纪大道 |
155 |
|
|
9 |
江苏路 |
憩园街 |
悦园街 |
68 |
|
|
10 |
悦园街 |
江苏路 |
胜利路 |
32 |
|
|
11 |
经五街 |
纬七路 |
纬五路 |
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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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商贸西街 |
人民西路 |
纬二路 |
105 |
|
|
13 |
商贸东街 |
人民东路 |
纬二路 |
263 |
|
|
14 |
金融东街 |
纬二路 |
人民东路 |
103 |
|
|
15 |
人民东路 |
建行街 |
商贸东街 |
137 |
|
|
16 |
凤阳路 |
龙永路 |
龙凤北大街 |
169 |
|
|
17 |
龙华路 |
龙建路 |
龙凤北大街 |
320 |
|
|
18 |
风景街 |
世纪大道 |
外环东路 |
634 |
二类 路段 |
|
19 |
建设路 |
天贺街 |
人民医院 东侧道路 |
43 |
|
|
20 |
中康街 |
中桥路 |
世纪大道 |
57 |
|
|
21 |
玉门街 |
龙十路 |
求实东路 |
49 |
|
|
22 |
保健路 |
美兰街 |
学伟大街 |
91 |
|
|
23 |
龙政路 |
凤舞街 |
凤鸣街 |
50 |
|
|
24 |
龙祥路 |
凤瑞街 |
龙凤北大街 |
43 |
(三)收费标准
“一类路段”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基础时段收费3元,每个延长时段收费1元;“二类路段”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基础时段收费2元,每个延长时段收费0.5元。
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应缴费总额的80%计收。
(四)免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持有残疾人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时间3小时以内的;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作业的环境卫生专用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其他正在执行公务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根据实际,采取缩短收费时段、季节性免费等措施,最大限度为市民提供人性化停车服务。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2308/c05_3104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