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根据《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登记管理领域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工作》的通知》(庆市监〔2024〕90号)的要求,附加证明书的功能、效力等同领事认证。现就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事项通告如下:
一、附加证明书适用范围
按照《公约》规定,《公约》缔约国公证文书送我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缔约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
我国内地与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文书往来不适用《公约》,维持现行方式不变。
二、附加证明书办理途径
《公约》缔约国信息、附加证明书核验网址链接和各国主管机关名称、授权签发人职务、核验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
三、调整期间所需材料要求
对于《公约》缔约国申请人提交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当接受自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公证认证材料。
《公约》的核心内容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代替传统领事认证,并对文书上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四、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
2.从现在开始,持有新版或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自然人投资者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材料,可以直接到大庆市政务服务中心外资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注册或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登记注册,进一步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准入便利化水平。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