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变更登记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先注销后新设”“往返跑”等问题,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5月15日起推行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业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现将办理程序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大庆市区域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跨登记辖区迁移变更的情形。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窗口提交迁移和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迁移和变更登记同时办理。
(二)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到个体工商户迁移申请后,应及时与迁出地登记机关联系,将《准予迁入调档函》电子版发送至迁出地登记机关,告知迁移调档,原件事后通过内部流转(邮寄)方式送达。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在6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档案内部流转(邮寄)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在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使用“全城通办”用户权限进行迁移信息录入,将个体工商户电子档案即时迁入。
(三)申请人现场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提交材料,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迁入地登记机关应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三、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迁入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四)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此通告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