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艳军: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苏艳军涉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已调查终结。本案调查终结后,2024年7月26日本局向你送达了(龙凤)市监罚告(2024)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现金至中国银行(收款人全称: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凭《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缴款编码缴纳罚款),或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收款人账号:以《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为准;转账缴款不可以在兴业银行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缴款编码15日后自动失效,如有疑问请当事人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咨询有关缴纳罚款事项 )
因你在原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后,你未能来签署法律文书,不能提供详细的邮寄地址,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凤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建宇、郑晓巍 联系电话:0459-6249596
联系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凤市监处罚[2024]002号)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