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颜龙: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许颜龙涉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因你在原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后,你未能来签署法律文书,且不能提供详细的邮寄地址,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建宇、郑晓巍 联系电话:0459-6249596
联系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凤市监罚告[2024]003号)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