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修改〈肇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州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黑龙江省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黑价联〔2017〕17号)等有关精神。依据肇州县农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等有关方面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肇州县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二、制定的必要性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县发改局和水务局积极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合理调整农业水价,逐步使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
3、《黑龙江省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则(试行)》(黑价规〔2017〕5号)
4、《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黑价成〔2016〕第170号)
5、《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庆政办规〔2018〕16号)
四、主要内容
一、粮食作物农业灌溉井供水价格为:移动喷灌供水价格0.70元/ m³;绞盘喷灌供水价格0.74元/ m³;7.5千瓦白龙灌供水价格0.60元/ m³;11千瓦白龙灌供水价格0.66元/ m³。
二、经济作物农业灌溉井供水价格为:移动喷灌供水价格0.80元/ m³;绞盘喷灌供水价格0.84元/ m³;7.5千瓦白龙灌供水价格0.70元/ m³;11千瓦白龙灌供水价格0.76元/ m³。
五、术语释义
1、移动喷灌供水、绞盘喷灌供水、7.5千瓦白龙灌供水11千瓦白龙灌供水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四种供水设施,区别为用水方式、维修费用、用电量不同。
2、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定额水量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第(十二)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的规定,我县水利局定额水量依据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23/T 727—2017制定。超定额水价由县水利专业人士会同水井经营户、用水农户一起座谈商定,既符合国家要求的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又在农户种植成本可承受范围内。
本次制定的价格范围是肇州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灌溉水井,用户自建自用的灌溉水井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除外。
解读单位:肇州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