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县城广大用水单位、居民:
按照大庆市自然资源审计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根据肇州县人民政府第17届10次常务会议和2020年第140次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肇州县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二、征收标准
按供水和用水量收取,居民0.8元/吨、非居民1.2元/吨。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由肇州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费金额。
四、计征水量
(一)使用集中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用水量进行计征;没有水表的以现行方法核定的用水量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征收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肇州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全县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州价规〔2018〕1号)。
六、征收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征收。
特此公示。
肇州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