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已编制完成,现就起草情况做简要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10号),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0年9月,省厅郑颖辉厅长下基层调研,指示杜尔伯特县城乡居保执行丧葬费制度要先行一步,为全省此项工作先行示范,县政府主要领导承诺落实。近年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群众对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求公平、求公正愿望强烈。2021年9 月,县人社局参照我省部分市、县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做法,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向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丧葬补助金。起草前,我们对2017-2020年4年来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和未领取待遇平均死亡人数为依据进行了测算,预计每年需经费56万元。
三、基本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由总则、领取对象及标准、领取条件及要求、附则共4章1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丧葬补助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第七条,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第七条,新农保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目前,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财政承担。
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工作。
政策依据:根据社保法规定,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负责参保、转移、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享受杜尔伯特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继承人。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六条,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给与一次性丧葬补助金700元。
政策依据:目前基础养老金每月为113元,按6个月基础养老金计算,将丧葬补助金定为700元。
第三章 领取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指定受益人、继承人需在参保人死亡后一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手续,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丧葬补助金。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第六条,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第七条 对于异地死亡的参保人,如家属不能按时回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黑人社函[2015]108号)第三十三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县经办机构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办理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死亡后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黑人社函[2015]108号)第三十三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第九条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的待遇发放存折(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第七条,养老金领取方式,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2、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火化收据》原件。
3、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注销证明。
4、继承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死亡人员或继承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黑人社函[2015]108号)第三十六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件16),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杜尔伯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四、工作建议
杜尔伯特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议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视频解读】https://www.drbt.gov.cn/duerbote/zcjd/202112/c05_213615.shtml
【图表解读】https://www.drbt.gov.cn/duerbote/zcjd/202112/c05_213581.shtml
【原文链接】https://www.drbt.gov.cn/duerbote/zfxxgk143/202112/c05_2133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