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
政策通知公告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义务告知书

2023/07/05 5.5k 阅读 518 点赞

  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大庆市境内开办涉及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审批权限划分:各县区、高新区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非跨县区省级立项(省政府立项除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市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跨县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一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除外),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具体征收规定查询《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水土保持补偿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准后,由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及时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1.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20%以上的;3.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20%以上的;4.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5.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认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定期公开、上报监测成果(主要包括监测方案、监测季报、监测总结报告);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六、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并公示(20个工作日)后,将有关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报备回执。

  七、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情况。生产建设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文件有关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八、相关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主要规定及事项特此告知。

  最后,感谢全县所有生产建设单位的支持和理解!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3年7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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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