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1号)精神,对2023年城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参加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二、鉴定标准
(一)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三、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已停止工作连续医疗休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并且经三级医院确诊医疗终结、有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
(二)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委托代理人,则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三级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原件两份。
3、附件1-4,其中附件3一式两份。
注意:附件3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截止5月6日,联系电话:2799185。
附件:1. 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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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acbe883920f1a84c79ed6431e978f.docx (12.35 KB) |
2.参保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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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6e2d208a410fbf5cc00edb7fdeb62.docx (11.45 KB) |
3.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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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e3e77c260feca260e784489d5ea47.docx (13.90 KB) |
4.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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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82fec10e4be7bbd1b7909d574183b7.xlsx (140.35 KB) |
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