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18〕20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至关重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国务院重点督办项目,是省政府33件民生实事之一,是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制定该文件的依据主要为《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8〕15号)。
(二)制定过程
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坚持不低于省指导标准的原则,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提标幅度同比提高我市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提请市政府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城乡低保标准提高情况
1、市区城市低保标准
由588元/人·月提高到606元/人·月,提标后月净增18元,高于全省指导标准50元。
2、市区农村低保标准
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由4104元/人·年提高到4236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132元,高于全省指导标准336元。大同区由3780元/人·年提高到3900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12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情况
按照往年惯例执行省指导标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14520元/人·年提高到15420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900元;城市分散供养标准由10164元/人·年提高到10800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636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7548元/人·年提高到8424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876元;农村分散供养标准由5280元/人·年提高到5892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612元。
(三)执行起始时间
此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单位
大庆市民政局
原文链接: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xxgkyfzwj/201812/c05_752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