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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表解读】《关于建立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解读

2019/01/13 4.8k 阅读 156 点赞

  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关于建立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该《通知》的必要性

  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是我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重要内容。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该《通知》,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水资源管理健康发展。

  二、制定该《通知》的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

  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价规〔2018〕3号)。

  三、制定该《通知》的过程

  该《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水务部门的意见,对涉及该部门的工作内容进行核实校准,保证责任的落实到位。起草完成后,分别进行了审核,对《实施意见》的实质内容无不同意见。

  该《通知》已经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人事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无不同意见。

  该《通知》经过市物价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日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决定就《通知》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再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

  四、该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该方案主要是为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各条意见均是国家和省里文件中明确提出的。

  (一)第一条“实施范围”依据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黑价规〔2018〕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确定。

  (二)第二条“具体标准”依据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黑价规〔2018〕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各市县要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确定。同时,借鉴外地市作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档上加了一档,使该项制度更加细化,节水效果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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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条“用水定额”依据了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各地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也可结合当地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分行业用水定额,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奠定基础。已经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和黑价规〔2018〕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按照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方标准用水定额执行。对不具备实施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供水单位提供的不具备实施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大户供水信息、不具备实施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结合非居民用水大户用水实际情况,严格核定下达用水计划。非居民用水大户因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扩大等因素确需调整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定计划水量”、第(四)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第(五)项“实行定额用水管理的,根据当地实际,对超过定额部分可按月、季度或年度实行加价收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对超过计划部分按年度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确定,主要是对用水定额的执行标准、收费方式、特殊用户等做出规定,便于实际操作。其中,由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存在用水区间问题,具体定额没有确定,因此,经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确定由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户具体核定年度用水定额或计划,存在困难和争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提高了文件的操作性。

  (四)第四条“实施时间”主要是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并考虑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等因素确定的。

  五、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撰写解读稿、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媒体宣传、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六、解读时间

  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至4:30。

  七、解读单位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1901/c05_8197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