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大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62号)文件要求,省局下发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落实《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黑市监规〔2019〕5号文件精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大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同时,由于机构改革,原有《大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现有工作需要,也需要重新制定管理办法,所以大庆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办法》。
《办法》经征求小作坊、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核查专家意见后,反复讨论完善后制定。


二、制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内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核准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核准及变更、延续等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适用《办法》。
《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不包括现场制售即制售分离)。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黑市监规〔2019〕5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
原文链接: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3/201906/c05_791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