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示范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有效提升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服务能力、发展实力和规范水平,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纽带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发〔2019〕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培育一批依法设立登记、管理民主、财务规范、诚信经营、示范引带作用明显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
三、文件依据
1.《全省“百村、千社、万户”示范典型三年培育计划(2019-2021年)》(黑农厅函〔2019〕41号)“指导市、县两级建立健全本级示范社标准及名录”。
2.《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黑农办函〔2019〕5号)“指导市、县两级建立健全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建立本级正常运营合作社和示范社名录”。
3.《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发〔2019〕332号)“各地应参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市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市级、县级示范社名录制度”。
四、内容解读
申报条件: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是县(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立登记
1.依法设立并申请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运营1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对公账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
4.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经营规模高 于当地同行业农业经营主体适度经营规模标准,特色农林种养业可适当放宽。
(二)产权明晰
1.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成员之一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严格区分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做到独立核算,产权、职责明晰。
2.设立成员账户,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三)制度健全
1.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2.各项制度要装订成册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对于法律和章程要求公开的事项能及时向成员如实公开。
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管理民主
1.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等组织机构,职责明晰,运转有效,社务公开。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决策和部署本社重大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到簿。
(五)财务规范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等。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中,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六)分配合理
1.按照法律和章程相关规定制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七)诚信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文件中申报要求除上述条件外,均为“鼓励性条款”,市级在评定过程中对达到“鼓励性条款”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5日起试行。
附件:一图了解《大庆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1912/c05_820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