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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关于《大庆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0/01/11 2.0w 阅读 443 点赞

  一、文件出台背景

  规范管理涉案财物,是一项事关正确惩治罪犯、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是一项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近些年来,我市22个分县局,分别自行收取涉案财物和管理涉案财物,管理条件、管理方式、管理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涉案财物提取不严谨、移交不顺畅、保管不规范、调用不合规、流转不通顺、处置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等情形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证据的完整性;有利于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此,《规定》结合涉案财物管理所涉环节和措施,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制定,为全市22个分县局今后涉案财物的管理提供规范。

  三、文件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月24日印发)

  (二)《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印发)

  (三)《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2017年11月1日印发)

  (四)《大庆市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大庆市委政法委委员会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联合印发)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归还。

  (二)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涉案财物应当由各级公安机关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三)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柜中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账实相符。

  (四)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各级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管理,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五)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

  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返还。(六)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舶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权、股票、基金等财产,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指定唯一合规账户。

  (七)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八)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九)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违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管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负责人员追偿。

  五、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全市公安机关

  有效期:该《规定》发布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施行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该《规定》未载明有效期限,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该规定长期有效。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3/202001/c05_7940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