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的通知》(庆发改规〔2020〕1号)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重新发文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制发的《关于大庆市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庆政价发〔2015〕59号)和《关于调整大庆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庆政价规〔2017〕1号)两个文件均已废止,为规范我市非居民用水、用气价格行为,重新发文明确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价格标准未作调整。
二、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解读
1、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销售价格为3.40元/立方米,下浮不限。该价格于2017年9月10日起开始执行,两年多以来供气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且价格运行平稳,因此本次不做调整。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建立并执行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经营企业可以门站价格调整额度为限进行销售价格调整,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3、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化肥生产企业用气、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二)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解读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于2016年1月1日起简化了市区供水价格分类,实行“工商用水同价”政策,将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4.20元/立方米。该价格标准在我省各地市中处于较低水平,多年来运行平稳,本次未做调整。
2、特种用水包括纯净水生产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价格为12元/立方米,价格标准处于哈尔滨与齐齐哈尔之间,多年来运行平稳,本次未做调整。
3、中直企业内部用水实行关联交易,不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供求关系,因此不执行政府定价,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

(三)关于文件执行日期
由于原文件已失效,且价格标准未做调整,因此,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即执行。
三、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撰写解读稿、媒体和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四、解读单位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2006/c05_821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