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简称高龄津贴)管理,推进高龄津贴精准、安全发放,惠及更多老人,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管理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为了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我省相继公布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黑民福〔2010〕71号)等文件。2009年以来,我市相继印发《关于印发<大庆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民局发〔2009〕22号)、《关于扩大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庆民联发〔2010〕8号)、《关于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庆民联发〔2011〕4号)等文件。2020年按照要求,对我市高龄津贴发放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发放范围。一是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文件发布之日后(2020年9月1日后)凡具有我市户籍(市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不足100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的高龄津贴;凡具有我市户籍(市区户籍)的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高龄津贴。文件发布之日前(即2020年8月31日前)已满80周岁的我市市区户籍的老年人按照《关于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庆民联发〔2011〕4号)文件精神,享受每月100元高龄津贴。二是明确发放条件,保证精准发放。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必须以申请时户籍为我市市区户籍为必要条件,对于申请时户籍不在我市,后迁移至我市的,按照户口迁移至我市时的年龄享受高龄津贴。(如老人在2020年8月31日前满80岁,但是在2020年9月份户口从外地迁来大庆市区的,除非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否则不享受每月100元津贴)。
(二)细化了办理流程。 明确了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各环节中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享受老龄津贴人员出现死亡、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户口迁移等情况时,要及时的调整高龄津贴发放状态。对于因申请而未申请的老年人,自批准申请次月进行发放,此期间资金不予补发。
(三)对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关于印发<大庆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民局发〔2009〕22号)《关于扩大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庆民联发〔2010〕8号)《关于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庆民联发〔2011〕4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xxgkyfzwj/202009/c05_821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