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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1/15 1.5w 阅读 541 点赞

一、为什么要出台《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依据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是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落实低保“扩围”任务,规范我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明确“扩围”具体措施,细化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和收入核算标准。

《办法》的主要依据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省民政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3号)。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答:《办法》第4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持有我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可支配性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

三、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并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四、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标准是什么?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核算家庭可支配性收入和刚性支出。

1.可支配性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对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拒不参加劳动的(在校接受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除外),收入按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但没有稳定就业、无法推算工资收入的,可参照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计算。

(2)经营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核算种养殖业收入时,当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件、因自然灾害等因素丧失劳动能力,达不到评估标准时,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按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的,据实计算,但应赡养(抚养、扶养)人应承担赡养(抚养、扶养)费低于以下公式计算结果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家庭年收入-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支出-居住地年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没有共同生活的应赡养(抚养、扶养)人数。赡养(抚养、扶养)费无实际发生数额凭证或法律文书的,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扣减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2.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包括因病支出、因学支出、因残支出、因突发性灾难和意外伤害造成长期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

在因病支出中,除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外,还包括了购买维持生命必须的家用医疗设备和器械等费用;明确了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比例和金额,即:已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成本可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五、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

答: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程序主要分为申请材料、民主评议和一事一议、集体决策”。

1.申请材料。政务平台能够查询到的材料,申请人不再自行提供。在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核对项目相同的,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开展,户籍地不再重复核对。

2.民主评议环节。取消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环节,审核结果由镇街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镇街应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3.“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制度。对于基层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县、区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集体决策”的方式解决。

六、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成员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1.分类复核。关注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对于有重病、重残人员的低保家庭,核查周期可每年年核查一次(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随时复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

2.就业渐退政策。对主动申报已经就业或创业的低保家庭,可实施“低保渐退”,6个月内低保待遇不变,6个月后按50%的低保待遇发放,12个月后再停止低保待遇。

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根据就业收入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期限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就业稳定性: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的,给予半年的渐退期;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5倍低于2倍的,给予1年的渐退期;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2年的渐退期。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2101/c05_8222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