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制定该《办法》?

近些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可督促参建主体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从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品质。
二、什么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什么情况下追究责任?
发生下列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二)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设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三)一般工程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追究谁的责任?
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调查认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调查范围包括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七方责任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行业监管部门及七方责任主体中的公职人员。

五、什么是质量终身责任?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仍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退休后享受的待遇。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六、什么时候实行?
《大庆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2021年1月28日正式印发,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单位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政策文件网址:http://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5/202101/c05_752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