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
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要是指购房人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款存入资金监管专户,由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预售资金只能用作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2.为什么要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答:一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存在将预售房款挪作他用,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的情况;二是开发企业可能存在不及时办理首次登记及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影响购房人办证。为防范上述问题,建立一个政府监管、全程全额,按节点拨付的资金监管模式,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有效保障购房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何政策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及期限是什么?
答:对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监管。
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
5.此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监管模式是什么样的?
答:政府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全程全额、按节点拨付的监管模式。
6.监管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平均价确定40%的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拨付给开发企业。
7.申请使用资金时分哪些节点吗?
答: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封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依次可申请重点监管资金的45%、70%、90%和取消监管。”
8.申请拨付资金监管所需材料和流程?
答:(一)要件:依据企业申请拨付节点,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供预售证;
(2)主体结构封顶的,提供现场照片及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3)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提供备案证书;
(4)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二)流程

8.《办法》发布施行时间?
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2日起发布的《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庆房联发[2015]2号)同时废止。
9.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解读人:荣蓉
联系电话:0459-6293582(8:30—11:30;13:30—17:00)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xxgkyfzwj/202107/c05_822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