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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问答解读】《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2021/08/11 1.4w 阅读 70 点赞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确保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人口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生活有兜底,2020年5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扶贫办、省残联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立足现有条件,采取积极措施,扎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相关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指导推进全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兜底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民生工作,制定印发《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如何认定照护服务对象?

  依据《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4号),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照护服务政策范围:

  1.具有大庆市户籍;

  2.16周岁以上;

  3.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4.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

  5.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残疾人。

  三、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内容主要是什么?

  依据《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4号),对于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于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组织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属、邻居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

  四、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照护服务责任是什么?

  依据《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4号),强化家庭在残疾人照护服务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监护人要主动履行对残疾人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照护服务。

  五、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托养入住程序是什么?

  依据《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4号),对有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的对象,实行户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审批、县级民政和残联备案和公示公告制度。

  六、如何促进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

  依据《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4号),多方整合利用已有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优势,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进行康复评估,优先实施矫治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以《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研究制定重度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和内容,确定康复服务补贴标准。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研究探索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优先将接受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抓好“福康工程”和“龙江爱心助残工程”项目实施,积极开展康复公益项目,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假肢和矫形器等。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和照护服务指导。

  原文链接:http://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2108/c05_8229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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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