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正面激励,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二、制定依据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金办发〔2017〕3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2〕1号)等。
三、主要内容
《大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分总则、举报方式及内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奖励资金、监督管理、附则八部分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举报方式及内容”部分。明确举报途径和举报人应提交的举报材料。
第三章“奖励条件”部分。明确举报奖励应符合的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形以及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原则。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金融机构员工、志愿者等群体纳入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对象范围。
第四章“奖励标准”部分。对具体奖励标准等情况进行说明。各级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奖励程序”部分。明确举报奖励程序,对报备、告知、申请、审查、领取奖金等流程进行说明。
第六章“奖励资金”部分。明确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受理举报的各级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并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等制度。各级处非办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内容应当真实。
第八章“附则”部分。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大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由大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2307/c05_3072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