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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肇州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10/10 1.7w 阅读 230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化实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按照《黑龙江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黑农厅函〔2026〕96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肇州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肇州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9日


肇州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6〕960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各类服务主体,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薄弱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将大豆、玉米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作为重点内容,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减损。加强对作业过程和效果的监督评价,切实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通过项目引导,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项目内容
  (一)补助对象。主要对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进行补助。同一服务主体不能同时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和农业农村部门双向重复申报项目、重复申领补助。
  (二)补助重点。主要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可围绕“耕、种、防、收”单环节或多环节进行补助。重点聚焦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优先支持服务主体运用气力式播种机等先进农机设备,在大豆、玉米社会化服务中运用水肥一体化、大垄密植、侧深施肥、一喷多促等技术,水稻社会化服务中运用智能浸种催芽、基质育秧、钵育摆插、侧深施肥、绿色防控等技术,促进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面积(小农户面积为188亩及以下)占比要达到60%以上。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不超过服务总价(不含农资)的30%。根据调研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耕、种、防、收”(不含农资)的服务市场价格,我县服务市场价格在120元/亩左右,并参考周边实施项目县价格,确定我县本年度玉米、大豆单季作物按照服务市场价格120元/亩设定四个环节亩均统一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36元/亩(其中:耕:10元/亩;种:6元/亩;防:4元/亩;收:16元/亩)。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按30%顶格补助、优先保障补助资金。全县验收合格总面积超出省级下达绩效面积时,项目资金进行摊薄使用,大垄密植补助资金不摊薄(全县全域实施大垄密植除外)。国家已单独支持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社会化服务项目不再补助重复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与粮油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同一地块,非小农户的托管户获得粮油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补助,服务主体不能获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
  (四)补助方式。采取服务主体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即服务主体实行先作业、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县级验收合格后、对服务主体兑付补助资金,未完成全流程核验不予兑付资金。防止资金集中垒大户,引导主体依靠作业服务盈利,不得将财政补助作为定价依据扰乱市场。县域内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不少于3个,单个服务主体每年获得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主体遴选。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公开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如下条件:1、服务主体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愿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5、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六)绩效面积。对单环节和多环节社会化服务,需要将作业亩数按权重折合计算为绩效面积,公式为:社会化服务绩效面积=“耕”环节作业面积×35%+“种”环节作业面积×26%+“防”环节作业面积×13%+“收”环节作业面积×26%。
  三、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2026年1月—2026年7月)
  按照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黑农厅函〔2026〕96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实际制定我县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助环节、标准、主体数量下限、单主体补助上限、全流程实施细则;最终方案报市级审核把关后,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完成备案,同步启动全年项目实施工作。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6年3月—2026年10月)
  1、组织名录备案。按照项目补助政策要求及名录库管理办法,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的服务主体,可根据规定,通过服务主体自愿申报、乡镇初审推荐、县级资料核查、网上公示、纳入县级名录库。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自愿双向选择,乡镇政府要负起监督监管责任,要及时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由供销合作社系统参照本方案明确的主体选取方式确定。及时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2、选定服务主体。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原则,通过服务主体自愿申报、乡镇初审推荐、县级资料核查、网上公示、纳入县级名录库等主体遴选程序,在县域内外公开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任务的服务主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参加本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3、保障服务质量。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统一规范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价格、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4、规范服务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应及时对被服务方的土地开展“耕、种、防、收”单环节或多环节服务,并保存好作业环节照片、作业环节GPS(或BDS)矢量数据及作业轨迹等。开展服务时,各作业环节要填写服务作业确认单,由作业方、农户(授权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字确认;线上验收可通过省级平台扫脸确认作业信息、填报农户满意度。
  5、农机终端监测。大力推广农机定位监测终端应用,旱田服务确保“耕、种、收”环节的监测数据上传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水田服务确保“收”环节的监测数据上传平台,服务主体应及时地将作业轨迹、作业面积等数据上传平台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项目验收阶段(2026年9月-2026年12月)
  1、验收方案。根据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际制定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明确项目验收标准、检查方式、项目验收完成时限以及抽查入户率等内容,9月末完成方案制定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组织验收。各服务主体于10月20日前书面向所服务乡镇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核查申请,11月15日前由乡镇负责完成对本辖区内服务主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验工作(具体流程在验收方案中明确),初验合格后,向县级提请验收。12月20日前由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县本级财政验收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由第三方对申报项目的服务主体按照本方案及验收方案等文件的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证明单据、农户满意度及作业轨迹等方面进行核实,确保服务面积真实、准确。(具体验收内容详见验收方案)
  (四)资金拨付阶段(2026年12月—2026年12月)
  乡镇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供销合作社对项目核实验收完成后,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省级拨付的资金总额和验收合格面积,测算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及村级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在2026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补助资金兑付给补助对象。
  (五)公开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严格落实公示公开要求,可通过政府网站、融媒体、公众号、乡(镇)和村公告栏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对项目实施方案、主体遴选条件、主体选取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金使用。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七)总结和绩效评价阶段(2026年12月—2026年12月)
  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做好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在2026年12月2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对于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总结报告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同时,项目资金拨付后要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肇州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组织,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农经站长及各乡镇副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县农经站长担任,具体工作由县农经站承办,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包括方案制定、实施、监督及验收等;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实施、监督及验收,各组织成员明确工作责任,严把工作进程,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宣传活动,让农民认知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三)强化资金监管。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使用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截留及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四)强化指导督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指导和抽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各服务主体若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群众意见大、投诉多的服务主体,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五)强化监督问责。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进行核查,不得虚报、瞒报、错报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信息,务必保证上报数据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严防套取项目资金,如出现有虚报、瞒报、套取项目资金情形将追究其相关人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委监委。
  附件:
  1、肇州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2、肇州县种植(玉米/大豆)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3、肇州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样本)
  附件1:
  肇州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肇州县人民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   王伟业
  副组长:肇州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君丰
  成  员:肇州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长    刘汝德
  肇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周天吉
  朝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付海松
  双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忠昊
  永胜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邢涵帅
  二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姜  勇
  兴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潘海琳
  托古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梁庆芬
  新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姜  军
  丰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景江
  永乐镇人民政府副书记    徐春秋
  朝阳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孙吉源
  榆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烜玮
    附件@: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