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命令》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十九大关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和要求,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规定)、《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以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和村屯现象为目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发本《命令》。
二、《命令》的基本框架
《命令》有前言和具体规范两部分。前言对《命令》的意义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具体规范共五条,分别对春秋防期时间、用火行为、防火禁忌和各项职责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三、《命令》的主要内容
1.前言“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解读】:本条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根据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森林防火条例》和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2.《命令》第一条:“2020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解读】:本条根据多年来我市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和自然、民俗习惯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全市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时限。并通过《命令》形式进行公布,提醒林区草原和林草边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不同时段生产、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
3.《命令》第二条:“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森林草原经营主体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为第一要务,逐级落实责任。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加强防灭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综合能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区)政府及有林(草)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值班制度,对高火险时段和火灾多发区域,要加强预警监测,充分利用卫星、瞭望塔、地面巡护等手段,严密监测,确保及时发现火情,及时处置。扑火队伍要严阵以待,重点林场、草场要在危险区域实施靠前驻防,死看死守,发生火情及时出动,有效处置。”
【解读】:本条明确了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部门责任、包保责任和联防联保责任,确定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是我市的首要工作、第一要务。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和防扑火队伍的工作纪律、工作方法提出要求,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处置和各项措施准备,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和大的灾害的形成。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航空护林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做好空中巡护和地面保障,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4.《命令》第三条:“森林防火期内,除经依法批准外,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当依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解读】:阐明了在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区草原未经批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烧荒、烧秸秆、烧煮山野菜、野外吸烟、燃香烧纸、烤火野炊及其它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并确定了进入林区草原从事生产作业人员、车辆的进入条件和防范措施,清楚表明了应负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义务。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二)吸烟、烧纸、烧香;(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防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5.《命令》第四条:“各森林草原防火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讯等形式,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播放《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公告、高火险信息、公益广告、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全民森林草原防火的意识。”
【解读】:阐明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火安全意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在森林防火期悬挂预警信号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命令》第五条:“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认真督导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将隐患问题当作事故对待及时督促整改。对各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不利、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问责。”
【解读】:要求各县(区)经常开展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解读单位:大庆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