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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关于修订《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12/27 1.5w 阅读 437 点赞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
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要是指购房人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款存入资金监管专户,由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预售资金只能用作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2.为什么要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答:一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存在将预售房款挪作他用,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的情况;二是开发企业可能存在不及时办理首次登记及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影响购房人办证。为防范上述问题,建立一个政府监管、全程全额,按节点拨付的资金监管模式,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有效保障购房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何政策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及期限是什么?
答:对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监管。
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
5.此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监管模式是什么样的?
答:政府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全程全额、按节点拨付的监管模式。
6.监管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平均价确定40%的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拨付给开发企业。
7.使用资金时分哪些节点吗?
答: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封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依次可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30%、70%、90%和取消监管。”
8.申请使用资金的流程?
答:
图片1.png
9.为什么对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作为商品房网签备案工作的配套性制度,结合市区商品房交易管理实际,取消资金监管审批环节、取消对贷款放款账户的硬性要求、精简部分要件,明确法律职责、修订后的办法满足了工作实际,进一步提高了监管的服务效能。
10.修改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针对《办法》第九条、十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和十九条内容进行修正,主要内容为:
(一)涉及民事行为问题
1.删除《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款“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2.将《办法》中第十条“并涉及购房人贷款,购房人须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修改为“涉及购房人贷款的,购房人可直接将发放的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也可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涉嫌设定行政许可问题
删除《办法》中第十四、第十五、十六条
(三)法律责任问题
 1.将《办法》中第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将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2.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3.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4.提供虚假材料的”。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或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将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并依法予以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可进行相应处罚”。
(四)实际操作问题
删除《办法》中第十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房价款”。
(五)表述问题
将《办法》中所有“监管银行”全部改为“监管账户所在银行”。
11.修订后的办法施行时间?
答: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行之前处于监管状态的,仍按原规定监管,直至监管解除。
12.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解读人:荣蓉
 联系电话:0459-6293582(8:30—11:30;13:30—17:00)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