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要求,全市市场主体2023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24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主体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的除外),均须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对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年报公示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第一,网上填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址:http://gsxt.hlj.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登录并填报年报信息。
第二,手机填报:个体工商户可关注“龙江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在主页面点击一级菜单的“微专题”后,进入二级菜单的“年报入口”进行填报。
第三,纸质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温馨提示:填报年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四、法律后果
1.未按时进行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三年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注意事项
1.市场监管与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税务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企业只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即可完成多部门事项的统一报送公示。
2.市场主体填报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确定”,方才完成年报公示;如未点击“提交并公示”,则所填写信息仅保存成功,未进行公示,年报未完成。
3.企业发现2023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可以于报告当年的6月30日前进入“编辑”页面进行更正。
4.年报系统将于6月30日24时关闭,因年报公示系统访问量大,请企业联络员尽早年报,以免网络拥堵延误年报。
六、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咨询电话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室:6243709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