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企业维权诉求,现公布企业商业秘密维权举报方式。
一、受理内容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受理渠道
电话受理:12345 12315热线
现场受理: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18号)
邮寄地址: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18号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室收。邮政编码:163711。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