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食月一小酒馆等8户市场主体:
你单位营业执照已注销,至今仍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本局已于2024年11月8日发出公示信息,限期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和其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职权注销你单位相关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被本局依职权注销后,市场主体的相关行政许可资质依法终止,市场主体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步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注销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名单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