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该规划的必要性
编制《大庆市萨尔图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区水产养殖科学化、规范化、生态化、制度化的基础,是实现稳步发展水产养殖、保护水域滩涂环境的必然要求,是水产养殖业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是萨尔图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二、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萨尔图区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
(二)规划依据
《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等文件。
(三)关于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1.禁止养殖区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2.限制养殖区
(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3.淡水养殖区
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四)关于相关要求
1.限制养殖区管理措施:“科学评价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水域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养殖容量,调减限养区内养殖规模超过水域承载能力区域的养殖总量。依据黑农厅联发【2019】306号《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五条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规定“科学评价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水域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大力发展湖泊、水库等大水面放牧式生态增养殖”。限制养殖区管理措施:大中水面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发展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以渔控草”。依据黑农厅联发【2019】306号《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八条加强养殖水域环境保护,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发展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以渔控草”。
2.养殖区管理措施: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和连片池塘尾水集中处理模式等健康养殖方式,大力发展湖泊、水库等大水面“放牧式”生态增养殖。依据黑农厅联发【2019】306号《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五条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大力发展湖泊、水库等大水面“放牧式”生态增养殖,连片池塘规模化健康养殖和水稻优势区的稻鱼综合种养,积极发展优质冷水鱼养殖和工程化、工厂化等循环水生态健康养殖”。
3.养殖区管理措施中“严格限控冰鲜和鲜活野杂鱼等直接投喂”。依据黑农厅联发【2019】306号《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大力发展生态养殖,“推动用水和养水相结合,严格限控冰鲜和鲜活野杂鱼等直接投喂”。
4.养殖区管理措施中“禁止在湖泊、水库等大中养殖水域使用化肥、有机肥等进行“肥水”养殖。依据黑农厅联发【2019】306号《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八条加强养殖水域环境保护,“统筹水域和陆地污染防控综合治理,禁止在湖泊水库等大水面养殖水域使用化肥、有机肥等进行肥水养殖”。
解读单位:大庆市萨尔图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文件链接地址:https://www.saertu.gov.cn/saertu/zfxxgk202/201911/c05_1782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