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效能,帮助市区农村没有被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残疾人家庭解决因为经济问题长期居住有安全隐患的住房或无房的困难,依据《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在新建住房和维修危房方面给予资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工作目标
为大庆市区农村户籍、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房或居住住房为危房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住房改造补助,帮助解决住房困难。
三、文件依据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二条。
政策依据: 2011年第3次大庆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文件重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
具有大庆市区农村户籍、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房或居住住房为危房的困难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市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按每户2万元标准提供住房改造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结合实际,将文件名从《大庆市区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变更为《大庆市区农村困难残疾人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
二是结合大庆市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用的实际,将第一部分“补助对象是指具有大庆市区农村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房或居住住房为危房的贫困残疾人”修改为“补助对象是指具有大庆市区农村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房或居住住房为危房的困难残疾人。”
三是为了文件的延续性,将第一部分“危房是指残疾人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变更为“危房是指房屋整体危险程度按照住建局有关规定鉴定,构成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
四是第四部分“申报程序”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重新梳理。
六、文件实施时间
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2015年6月2日大庆市残联、大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残联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5月20日
原文地址:https://www.saertu.gov.cn/saertu/qitawenjianqt/202511/c05_3953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