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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24/12/23 6.5k 阅读 513 点赞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庆萨市监罚告〔2024〕054号

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详见附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转让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庆萨检行公建〔2024〕16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建议我局对萨区存续状态的“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撤销登记。

  经查,我局对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上述企业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检察院提供的(2021)黑0602刑初34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表明当事人有出卖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且被判处刑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做出处罚如下:吊销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瀚文 韩蕾 联系电话:0459-4628526

  联系地址:萨政路6号(603室)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2月18日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庆萨市监听告〔2024〕054号

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详见附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转让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庆萨检行公建〔2024〕16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建议我局对萨区存续状态的“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撤销登记。

  经查,我局对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上述企业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检察院提供的(2021)黑0602刑初34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表明当事人有出卖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且被判处刑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做出处罚如下:吊销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于淼 车岩峰 联系电话:0459-4608550

  联系地址:萨政路6号(605室)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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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