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庆萨市监罚告〔2024〕054号
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详见附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转让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庆萨检行公建〔2024〕16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建议我局对萨区存续状态的“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撤销登记。
经查,我局对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上述企业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检察院提供的(2021)黑0602刑初34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表明当事人有出卖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且被判处刑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做出处罚如下:吊销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瀚文 韩蕾 联系电话:0459-4628526
联系地址:萨政路6号(603室)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2月18日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庆萨市监听告〔2024〕054号
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详见附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转让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庆萨检行公建〔2024〕16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建议我局对萨区存续状态的“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撤销登记。
经查,我局对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上述企业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检察院提供的(2021)黑0602刑初34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表明当事人有出卖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且被判处刑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做出处罚如下:吊销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于淼 车岩峰 联系电话:0459-4608550
联系地址:萨政路6号(605室)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