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河湖管理,保障河湖行洪安全,守住防洪安全底线,防治河湖水污染,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保护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等有关要求,萨尔图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放牧、葬坟、晒粮、盗取沙土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以及缆线、管道等建设项目,不得设置拦河渔具。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七、对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各级河湖长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利用好春耕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包括退休职工、少先队员、共青团员等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河湖保护和监督,鼓励举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459-6181512
注: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等。
特此通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