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和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庆环函〔2016〕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方案。肇州县环境保护区起草《肇州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县政府签发。
一、制定背景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庆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肇州县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8)《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1)《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
(12)《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1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1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原则性的规定
按照上述原则和依据,以下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禁养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及上述区域。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政策规定,科学、可行的划定边界范围。
(二)肇州县具体划分
我县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肇州县肇州镇饮用水水源地、一个自然保护区和肇州镇建成区。其中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分别0.0666平方公里、19.9185平方公里,肇州镇禁养区面积为12.82平方公里。肇州县肇州镇饮用水水源地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肇州县没有风景名胜区。
全县畜禽禁养区主要情况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及所辖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1〕38号)结合我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为禁养区。肇州镇地下水饮用水源共11口井,面积0.0666平方公里(分别以11口取水井为中心,43.9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划分为保护区,每口取水井的保护区面积为0.00605平方公里)。
2、全县自然保护区
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卫星牧场草原自然保护区面积为19.9185平方公里(核心区面积9.134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10.7845平方公里)。
3、城镇居民区
将肇州县政府所在地肇州镇建成区划为禁养区,面积为12.82平方公里(东邻东环南路、东郊路、东环北路,西至西郊路、学兴路,南起南展路,北至北郊路、北兴路、北环路)。
(三)环境监管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禁养区内原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要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肇州县畜禽禁养区内需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见附件。
我省规定的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如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羊(出栏)≥1250头。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500头>生猪(出栏)≥50头;1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出栏)≥10头;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5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1250头>羊(出栏)≥125头。
(四)保障措施
部门联动,全力推进。各乡镇(场)、各社区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负责本辖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县环保局要严格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完善环保审批手续,落实环保“三同时”的监管要求;县农业局负责做好各类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落实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落实有关补偿措施;环保、规划、农业、畜牧、水务等部门要强化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本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场)、各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场)、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面向农村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和禁养区政策制定的必要性,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获得群众的广泛理解、监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