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关于印发肇州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含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是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的总称。
三、行政执法包括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含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实施
1.确定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并制定权责清单。
2.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4.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法定工作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态度蛮横、故意刁难;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和理由,并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并符合法定要求,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隐瞒、伪造证据;调查终结,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合法、适当并报本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县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依法委托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3.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
4.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5.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
7.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8.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含义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解读单位:肇州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