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疑点信息专项核查的通知》(黑社险中心函〔2024〕19号)及(黑社险中心函〔2024〕25号)要求,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追缴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必须返还
经肇州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前期核查工作,目前尚有117名企业职工死亡冒领人员未追缴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形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应在限定期限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返还冒领的养老金。逾期不办理或拒不退还冒领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冒领的社会保险金。冒领金额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多领失业补助金必须返还
经肇州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前期核查工作,目前有2人涉及多领取失业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退回多领取失业补助金。
三、退返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和失业补助金待遇期限
需携带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于7月31日前到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南环西路路南县宾馆西侧综合办公楼二楼218稽核股)办理返款。
望广大离退休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凡有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主动退还,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0459-8523477
特此公告
肇州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