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护、水利工程防护,保障行洪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河湖 “清四乱” 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内所称河道、水利工程包括全县所有河流、湖泊、干支渠、蓄洪区、水库等。
一、相关禁止事项
1.严禁非法围堤与阻水建设:严禁擅自修筑围堤、渠道、道路、泵站、码头、厂房、民房等阻水建筑物、构筑物;严禁设置拦河渔具。
2.严禁种植高秆作物和存放物料:严禁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玉米、高粱、芦苇等)及非护堤护岸林木;严禁弃置、堆放秸秆、垃圾、矿渣、泥土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3.严禁妨洪建设行为:严禁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渠道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水利工程行洪的活动。
4.严禁其他涉河违法行为:严禁私自开荒种地、埋坟、取土、爆破、打井、钻探、挖掘、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等行为。
二、整改与处置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自行清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整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强制整治清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对拒不执行、阻挠执法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管与举报
各乡镇(街道)、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须落实属地监管与行业责任,加强日常巡查与执法;鼓励群众举报涉河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举报电话:0459-8522426。
特此通告。
肇州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肇州县水务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