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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政策问答

2017/11/30 3.8k 阅读 188 点赞

   一、《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区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法治环境持续优化,但仍有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检查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检查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扰企扰民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7〕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坚决遏制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滥用行政处罚权、执法简单粗暴、违反法定程序、借检查之机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等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打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二、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作出哪些规定?

  《规定》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涉企检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规定》明确,涉企行政执法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除安需要依法立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以外,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备案。

  二是同一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检。根据《规定》,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依法需要由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验项目不得重复抽检。

  三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根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查封场所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冻结银行存款、汇款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四是不得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规定》要求,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将罚款与考核或者利益挂钩,严禁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下达罚款指标。

  五是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全过程记录。《规定》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作完整的行政执法检查文书或者利用音频、视频等电子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三、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如何处理?

  《规定》明确,对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乱作为行为,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行政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对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honggang.gov.cn/honggang/zfxxgk371/201711/c05_165635.shtml

政策解读:http://www.honggang.gov.cn/honggang/zfxxgk3/201711/c05_165894.shtml

视频解读:http://www.honggang.gov.cn/honggang/zfxxgk3/201711/c05_16590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