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举报内容
(一)邪教人员企图组织或正在进行非法聚集、聚会活动的;
(二)涉邪教人员现行传播邪教歪理邪说,诱骗、胁迫他人加入邪教组织或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三)发现制作、传播非法宣传品(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书刊、录音带、横幅、光盘、标识、挂历、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的活动场点、可疑人员、可疑情况的;
(四)在居民区、公园、广场、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播放邪教内容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或书写、喷涂、张贴、悬挂横(条)幅、标语,或用抛洒、发放、展示物品等方式宣扬邪教的;
(五)为传播而持有、携带、窝藏“法轮功”宣传品,且达到规定数量的;
(六)利用手机短信、录音电话、传真等手段发送邪教类信息的或非法插播广播、电视宣传邪教内容的;
(七)从互联网上传下载,复制邪教信息、文档、音频、视频的;
(八)破坏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的;
(九)邪教组织企图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人员较多的非法聚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其他与邪教活动相关的可疑人、事、物等线索的。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二)举报的事实和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核查后采用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公民提供涉本市邪教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协助破获邪教犯罪案件的,根据案件等级每起奖励200至2000元;
(二)协助查获邪教组织头目或骨干的,每名奖励200至1000元;协助查获一般邪教组织人员或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至500元;
(三)协助查获邪教逃犯,或规劝邪教骨干、外流人员投案自首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至1000元;
(四)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对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视情给予更高奖励。
情报线索的价值评估,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负责,市委政法委负责监督。
第四条 奖励说明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奖励标准由县区公安机关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审核,每半年报市委政法委备案一次;对虚假举报以及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按线索奖励,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并核实,是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金;一事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价值给予价值大者奖励;价值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来人举报:可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也可到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举报。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中共大庆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