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区草原禁牧工作,遵照国家保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恢复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和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林草发〔2020〕140号)、《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黑政办规〔2020〕1 5号)、《关于强化监管切实做好2024年草原禁牧工作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草原禁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发红岗区草原禁牧公告。
一、禁牧区和禁牧期
为全区域内所有草原,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止放牧畜禽种类
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
三、草原利用
禁牧的草原可以采取采收牧草方式利用。
四、加强监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及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建设的行为。
特此公告。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