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2024年全区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高火险期;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在林区、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均为违规用火;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娱乐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五、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六、在林区、牧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
大庆市红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