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1号)等文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文件,开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将鉴定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拨打电话:0459-2799185。

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0日